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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加快推进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6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加快推进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海宁市加快推进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品质潮城、健康海宁建设,为我市勇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表率贡献体育力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公共体育设施补助

  (一)市财政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其中笼式足球场补助不超过15万元/个;篮球场、网球场、多功能运动场(建设标准不低于篮球场)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个;门球场补助不超过6万元/个;运动家智慧体育社区(百姓健身房)城市社区补助不超过9万/个,行政村(农村社区)补助不超过6万/个;新建全民健身器材(含乒乓球桌、儿童游乐设施等)补助不超过1500元/件;二代智能健身器材补助不超过1万元/件;健身步道(符合《健走步道配置要求标准》)补助不超过15万/条,线形1000m以上每增加500m,或环形300m以上每增加150m,最高增加不超过5万/条。由村(社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所在镇(街道)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5%进行配套。

  (二)市财政对以镇(街道)(纳入“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除外)为主体建设游泳池(馆)按建筑安装、设备工程实际投资额(以审计为准,不含土地资金)的30%实施补助,补助最高限额50米室内游泳馆375万元、50米室外游泳池188万元、25米室内游泳馆188万元、25米室外游泳池90万元。对结合中小学校易地新建(改扩建)建设游泳池(馆)的纳入学校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资金。对以招商引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游泳池(馆)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体育产业扶持

  (一)支持对象基本条件。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海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且已纳入全国体育产业机构名录库的从事体育产业项目活动、经营、服务的组织机构,非法人社会组织可比照适用。

  (二)扶持类别和奖励标准。

  1.国家级、省级创评类项目奖励。被评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区、线路、赛事和目的地,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长三角地区精品体育旅游目的地、线路、赛事和汽车自驾运动营地,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基地、运动休闲乡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市场拓展类项目奖励。对体育企业参加嘉兴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或经申报同意参加境内外体育产业类博览会的,给予企业每个标准展位1.5万元的奖励,每年每个企业重点支持展位不超过4个(同一博览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个标准摊位,已享受国家、省或其他条线奖励的不再予以补助)。

  3.房屋租金补助。对小微体育企业租用房屋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或者开展体育特色培训机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第一年100元、第二年60元、第三年40元的补助;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第一年给予其每平方米200元内的房租补助,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给予其每平方米100元内的房租补助。房屋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如补助面积低于该数值则按实计算),实际缴纳房租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金额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房租补助只享受三年。

  4.体育赛事活动奖励。对举办或承办省级、嘉兴市级、海宁市级体育赛事及活动,以市场化运作为主且符合相应条件的,经认定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于符合《海宁市运动休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导向的新成立的体育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70%的奖励。

  6.对符合我市《海宁市运动休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或重点平台支持的新设立的体育产业基地等重大体育产业项目,经认定,固定资产累计投资(按项目投资竣工且不含土地)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重大体育投资项目或对体育产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特别扶持,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8.未规定事宜参照《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1〕65号)执行。

  三、体育竞赛和输送人才奖励

  (一)支持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海宁市参加嘉兴市运动会,以及代表海宁市、嘉兴市参加嘉兴市、浙江省体育竞赛和浙江省运动会、浙江省体育大会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适用于代表国家、浙江省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海宁籍运动员和为运动员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适用于向嘉兴市少体校、体育学院竞技学校、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及其他省级高水平运动队输送人才的教练员,适用于为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和发展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荣誉奖。

  1.代表国家、浙江省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全国锦标赛等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给予政府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2.代表嘉兴市、海宁市参加浙江省运动会、体育大会和省级体育竞赛获得金牌者或达到一级运动员标准者,由市文旅体局授予优秀运动员称号。

  3.在嘉兴市、浙江省体育竞赛中达到运动员等级技术标准的按相应审批权限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办理运动员等级证书。

  4.对认真贯彻《奥运争光计划》,业余训练成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海宁市业余训练先进称号;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嘉兴市、浙江省推荐。

  5.对认真贯彻《全民健身条例》,群众体育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海宁市群众体育先进称号;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嘉兴市、浙江省推荐。

  (三)嘉兴市级比赛奖励。

  1.常规年度比赛奖励。

  (1)单项、团体奖:嘉兴市单项比赛第一名奖励600元,第二至第八名按每分30元计奖,团体赛项目奖励前三名并按单项双倍计奖。奖励分配:青少年50%奖励运动员,50%奖励教练;成年人80%奖励运动员,20%奖励领队、教练。

  (2)集体项目奖:嘉兴市集体项目比赛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分配:青少年60%奖励运动员,40%奖励领队、教练;成年人80%奖励运动员,20%奖励领队、教练。

  (3)团体总分奖:嘉兴市青少年比赛重点布局项目团体总分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组队参赛单位2000元、1500元、1000元。嘉兴市青少年比赛团体总分普点布局项目、嘉兴市成年人比赛团体总分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组队参赛单位3000元、2500元、2000元。

  2.嘉兴市运动会奖励。

  (1)嘉兴市运动会单项比赛金牌奖励800元;团体赛项目金牌按单项双倍计奖;集体项目按嘉兴市运会奖牌折算办法计奖。奖励分配:青少年50%奖励运动员,50%奖励教练;成年人80%奖励运动员,20%奖励领队、教练。

  (2)嘉兴市运动会单项比赛第二至第八名按录取名次计分办法每分50元计奖;团体赛项目按得分双倍计奖;集体项目按集体项目计分办法计奖。奖励分配:青少年50%奖励运动员,50%奖励教练;成年人80%奖励运动员,20%奖励领队、教练。

  (3)团体总分奖:嘉兴市运动会青少年重点布局项目团体总分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组队参赛单位3000元、2500元、2000元。嘉兴市运动会青少年普点布局项目、成年人项目比赛团体总分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组队参赛单位5000元、4000元、3000元。

  (四)浙江省级比赛奖励。

  1.常规年度比赛奖励。

  浙江省锦标赛单项名次前三名,分别奖励1200元、1000元、8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50元计奖,团体赛项目按单项奖双倍计奖,集体项目按照计分计牌办法执行。奖励分配:青少年50%奖励运动员,50%奖励教练;成年人80%奖励运动员,20%奖励领队、教练。

  2.浙江省运动会、浙江省体育大会奖励。

  浙江省运动会、浙江省体育大会单项名次前三名,分别奖励12000元、6000元、40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100元计奖,团体赛项目按单项奖双倍计奖,集体项目按照计分计牌办法执行。奖励分配:青少年50%奖励运动员,50%奖励教练;成年人80%奖励运动员,20%奖励领队、教练。

  (五)国际国内比赛奖励。

  对在国际国内大赛以及世界青少年比赛、青奥会、亚青会、全国青年运动会等级别赛事中获奖的运动员,按照《竞技体育“浙江省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和贡献奖”评选办法》计入海宁市的竞技体育贡献分分值计奖,国际比赛按1000元/分给予奖励,国内比赛按500元/分给予奖励。对在亚洲青少年赛事中获得成绩的运动员按浙江省锦标赛3倍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在国家青少年赛事中获得成绩的运动员按浙江省锦标赛2倍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带训教练员、原输送单位教练员各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若该运动员未输送,则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六)输送人才奖励。

  1.输送到嘉兴市少体校,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转正招生文件为准),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员500元。

  2.输送到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长期集训重点生及体育学院竞技学校,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转正招生文件为准),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员3000元。

  3.输送到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和其他省级高水平运动队,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招工文件为准),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员5000元。

  (七)其他。

  1.参加浙江省、嘉兴市体育竞赛是指由相应体育部门举办的锦标赛系列的赛事以及浙江省运动会、浙江省体育大会、嘉兴市运动会;参加全国以上大赛是指《竞技体育“浙江省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和贡献奖”评选办法》所列赛事及全国体育大会,邀请赛等不在奖励范围之内,轮滑项目只奖励省级(含省级)以上锦标赛。

  2.非海宁市级管理的海宁籍运动员是否列为奖励对象,参照《竞技体育“浙江省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和贡献奖”评选办法》确定。

  3.奖励每年申报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同等级同项目比赛每年限申报一项,以当年度最佳成绩计奖一次。

  4.比赛和输送人才奖励兑现需提供参加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输送相关文件、入训通知书等材料,由市文旅体局审定后兑现。

  四、“名将、名教”奖励

  (一)培养体坛名将。

  对由本市培养输送的海宁籍运动员予以奖励。获得国家、省十佳运动员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单项国际级运动健将、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引进优秀运动员,给予原训练单位教练员输送奖励费,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3-5万元。

  (二)引进体坛名教。

  对引进曾经培养优秀运动员获得国家级以上竞赛金牌的教练员,给予其一次性奖励5-10万元。对已办理录用和调入本市手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名教给予专家补贴,按比例分三年支付:引进国家级教练员,每名给予专家补贴30万元;引进高级教练员,每名给予专家补贴10万元。柔性引进的教练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加大名教培养力度。

  对获得国家级教练员一次性奖励12万元、高级教练员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十佳运动员荣誉称号和获得单项国际健将、国家运动健将称号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加大基地创建力度。

  获得国家级综合性体育基地(按四年一周期,下同)每年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综合性体育基地每年配套奖励12万元;获得国家级单项体育基地每年配套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单项体育基地每年配套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阳光体育基地每年配套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阳光体育基地每年配套奖励6万元;获得嘉兴市阳光体育基地每年配套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非奥运动项目训练基地等每年配套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非奥运动项目训练基地等每年配套奖励3万元。

  五、重大体育赛事引导资金补助

  (一)补助条件。

  经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及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海宁市人民政府等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在我市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并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可以申请重大赛事引导资金。主要分为下列两类:

  1.A类:政府主导的重大体育赛事,是指由市政府引进或举办,符合海宁地域特色、重点培育的品牌赛事,办赛经费以政府保障为主,市场运作为辅的体育赛事。

  2.B类:市场化运作的重大体育赛事,是指由社会力量引进并承办,区域级以上,办赛经费主要由承办方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解决,自主办赛、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体育赛事。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各类赛事,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A类:由引导资金保障主要费用,市场化运作的经费作为补充;赛事引导资金承担合同金额,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属市、镇街两级政府共同承办的,由引导资金与承办镇(街道)按协议分担。

  2.B类:引导资金承担不超过赛事举办总费用的50%,单项赛事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外宣传补助。对获得中央、省级媒体直录播或报道的B类体育赛事给予特别补助(补助金额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不限于“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央视直播或录播(时长1小时以上)的最高补助20万元;省级主流媒体直播或录播(时长1小时以上)的最高补助10万元;网络视频直播赛事(累计时长达到3小时以上)的最高补助3万元;获得中央主流媒体报道的最高补助3万元,省级主流媒体报道的最高补助2万元;其他在宣传方面取得特殊效应的可一事一议予以补助。

  (三)补助程序。

  1.具有举办权资格的单位可根据区域内赛事需求,在每年年初拟定年度赛事计划时进行预申报,在12月31日前向市文旅体局正式申请当年度的重大赛事引导资金补助(A类赛事凭合同无须申报)。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赛事,体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其补助申请:

  (1)举办权有争议的项目;

  (2)已经获得市级其他财政性资金补助的项目;

  (3)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4)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5)有其他不适宜资金补助的情况。

  2.申请引导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

  (1)《海宁市体育赛事引导资金申报表》;

  (2)秩序册(赛事手册);

  (3)媒体宣传资料;

  (4)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赛事财务支出审计报告。

  3.引导资金主要采取补助方式,对体育赛事筹办、举办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根据《海宁市重大体育赛事引导资金项目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另行制定印发)执行。

  4.引导资金补助申报、补助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如有发现伪造财务凭证、相关赛事资料等情况以骗取财政补助的,取消补助资格,退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政策意见自2022年6月7日起施行,政策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之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意见执行。

上一条: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2022-2025)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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