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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5    来源: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5日

  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实施细则(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修订版)》文件精神,规范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依法诚信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除外。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建筑业做强。

  政策条款:1.鼓励企业资质升级。

  (1)对总承包资质晋升特级(综合)、一级(甲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甲级)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产值应纳入海宁市建筑业统计;2.企业资质升级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3.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取得资质的给予同等奖励。

  奖励标准:按政策条款执行。

  政策条款:2.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1)对获得鲁班奖、其他国家级、浙江省、嘉兴市优质工程的本地工程项目,分别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鲁班奖、浙江省优质工程的本地工程项目,参建施工企业按相应标准的20%给予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浙江省、嘉兴市建筑单项质量奖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本地工程项目,分别给予建筑施工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市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浙江省内)以上优质工程,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可享受本地相应奖项奖励标准的20%;

  (5)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产值应纳入海宁市建筑业统计(园林绿化除外);2.同一工程项目创优夺杯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3.其他国家级包括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浙江省优质工程仅限钱江杯,嘉兴市优质工程仅限南湖杯,其他省级、浙江省内其他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应与钱江杯、南湖杯同等级;4.建筑单项质量奖包括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5.海宁市“市长质量奖”:市政府关于公布年度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表彰文件。

  奖励标准:按政策条款执行(市外优质工程参建仅限鲁班奖、钱江杯,参建施工企业可享受本地相应奖项奖励标准的20%)。

  政策条款:3.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对认定为国家级、浙江省、嘉兴市建设行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以及其他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科技成果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主(修)编国家级、省级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5)万元、10(3)万元的奖励。

  申报条件:1.科技成果需在科技部门立项并经验收认定为合格及以上;2.国家级、省级标准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3.申报技术中心奖励的提供公布文件,申报工法奖励的提供工法证书,申报主(修)编国家级、省级标准的提供标准文件原件。

  奖励标准:按政策条款执行。

  (二)支持建筑业做大。

  政策条款:1.按企业贡献给予总额200万元的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或排名前8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5亿元以上或排名前2位的专业承包企业,按企业产值贡献给予奖励。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相比综合增速排名前5位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内的奖励。

  3.对从市外新迁入落户我市的建筑施工企业,3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产值应纳入海宁市建筑业统计;2.企业产值贡献以市住建部门提供的产值报表为准;3.年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4.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名额的确定,如奖励年度内满足年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企业超过规定名额的按实际名额,不足规定名额的按排名取足规定名额;5.新迁入户企业年限从完成注册地变更当年起算,至第三年的12月31日止。

  奖励标准:1.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奖励计算方式:入围企业产值(专业承包企业产值乘以1.2)在所有入围企业总产值中所占比例,乘以可奖励总额;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相比增速排名第1至3位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相比增速排名第1至2位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建筑业走出去发展。

  政策条款:对企业海宁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综合核算,所占比例按资金额度进行奖励。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产值应纳入海宁市建筑业统计;2.海宁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由主管部门委托,审计费用由企业分摊)。

  奖励标准:1.奖励计算方式:入围企业海宁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中,浙江省外年主营业务收入乘以20%)在所有入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中所占比例,乘以资金额度;2.资金额度为扣除支持建筑业做强、支持建筑业做大、支持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发展、支持数字化技术应用后的剩余部分。

  (四)支持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发展。

  政策条款:1.鼓励外来高品质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地落户,对从市外新注册落户我市的甲级及以上优质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资质晋升综合、甲级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3.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每新增一项专业检测资质,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鲁班奖、浙江省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必须是注册在本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质单位,不包含各类分支机构;2.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不包括各类内设实(试)验室;3.申报本地注册落户奖励的企业,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需已完成变更;4.申报优质工程奖项的必须为公布文件中列入单位。

  奖励标准:按政策条款执行。

  (五)支持数字化技术应用。

  政策条款:对符合国家、浙江省相关BIM标准和要求建设并竣工,被海宁市评定为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按其获评的示范阶段给予资金资助:获评为设计、施工单阶段应用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元,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万元;获评为设计-施工阶段全应用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20元,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万元。设计、施工单阶段应用和设计-施工阶段全应用示范不予重复资助。

  申报条件:1.申报资金资助的示范项目应为本地项目;2. 设计、施工单阶段应用是指只在设计阶段或只在施工阶段运用,设计-施工阶段全应用是指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全部应用;3.申报设计、施工单阶段应用示范资金资助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应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设计-施工阶段全应用示范资金资助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均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奖励标准:按政策条款执行。

  三、附则

  (一)对重大项目或产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支持,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面上政策。

  (二)支持资金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

  1.本政策视企业亩产效益绩效评价情况实施差别化奖励,单个扶持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2.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奖项实行补差奖励。

  3.组建产业资金联审会。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一事一议”及争议事项。

  4.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除奖励对象为公共服务平台和协会等社会团体外,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我市的地方综合贡献(包括企业享受的一事一议政策,招商协议政策等)。

  (三)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在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资助)。

  (四)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日期自2023年1月1日起,《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建工〔2022〕25号)同时停止执行。

上一条: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传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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