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宁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对我市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企业(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树立标杆。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五条 鼓励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时尚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统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并提请市政府会议审定。
第八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三)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正廉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方面,位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五)近3年产品质量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或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申请。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对已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获优先推荐资格。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申报企业(组织)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组织)确认。
第十八条 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组织)名单,并将企业(组织)的现场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评委会审查。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十九条 初选公示。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 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组织)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杯和证书。并对首次获奖的企业(组织)颁发奖金,奖励金额为每家企业(组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纳入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并要求获奖企业(组织)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并予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8月9日起施行,原《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海政发〔201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