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培育发展“首店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
关于培育发展“首店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顺应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招引集聚“首店”和“首店型”总部企业,推动发展“首店经济”,加速形成服务经济发展新动能,全面提升海宁产业层次和城市国际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首店”,是指在境外有代表性的品牌或新的潮牌企业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第一家门店,如亚洲首店、中国(境内)首店、区域首店。
(二)“首店型”总部企业,是指“首店”以海宁为总部,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在中国境内实施品牌门店的投资、管理、采购、销售、结算、研发、培训等多项服务职能的企业。
(三)“首店型”总部企业须在我市注册,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首店”培育发展。
1.鼓励首店落户。对境外品牌企业在我市设立亚洲首店、中国(境内)首店、区域首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落户奖励,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2.鼓励平台招引。对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亚洲首店、中国(境内)首店、区域首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
3.鼓励形象打造。对首店营业面积100平方(含100平方)至500平方的,给予装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营业面积500平方(含500平方)至1000平方的,给予装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品牌参展。品牌首店参加中国国际进出口商品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会展活动,对参展的场租、搭展、舞美等总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首店型”总部企业培育发展。
1.鼓励总部落户。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市并经认定的“首店型”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引进企业为世界500强的,则奖励标准提高到100万元。
2.鼓励总部建设。对企业在我市自建、购置或租赁总部办公用房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企业自建办公用房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竣工后给予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4%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企业购置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价款5%的一次性购房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其每平方米200元的房租补助。房屋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如补助面积低于该数值则按实计算),实际缴纳房租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金额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房租补助享受三年。
3.鼓励设备投资。对企业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给予10%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平台建设。对企业投资建设的信息平台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软件投资额30%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产出贡献。按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地方贡献,前三年给予贡献额10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贡献额50%的奖励。
6.鼓励人才引进。按年收入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薪酬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企业贡献额70%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附则
(一)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首店型”总部企业,同时可享受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引荐、企业上市(挂牌)等市定相关政策。
(二)对我市“首店型”总部经济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一事一议”,实行“一事一议”后不再重复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三)所有奖励政策兑现不与单一年度财政贡献挂钩。
(四)本《意见》自2020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