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宁市下发了2018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对2018年度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165个村(社区)差别化发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7232.76万元,比去年4400.28万元增加了64%。
据了解,海宁市于2010年至2011年率先在袁花镇试点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2012年,海宁市建立耕地保护补偿专项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成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省级试点。
与往年耕地保护补偿发放不同的是,今年海宁市修订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细则,提高了补偿标准,实行差别化补偿,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从原先的每年100元/亩提至150元/亩,一般耕地从每年100元/亩提至130元/亩,主要拨付给承担耕地保护直接责任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田水利设施、新增耕地后续管护、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村级耕地保护监督员、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等耕地保护工作。
“修改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细则主要是调整完善了耕地保护补偿范围、标准、资金发放程序及奖惩措施,明确了市、镇(街道)、村(社区)和承包经营农户的实施监督责任。”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让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更有获得感。
哪些土地能获耕地保护补偿?《海宁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细则》上,耕地保护补偿范围写得一清二楚——全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一般耕地实行差别化补偿,补偿范围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更新成果为准。耕作层遭破坏、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长年抛荒的耕地等不予补偿。
据了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还与“两违”遏控、“无违建”创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行为直接挂钩。具体而言,所在村(社区)当年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自行整改到位的,扣耕地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30%;未能自行整改到位的,扣耕地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60%;情节严重的酌情增加扣减力度,直至扣完为止。若前两年连续发生违法占用土地并均未能自行整改到位的,第三年还需扣减村(社区)耕地保护专项资金60%,第三年仍发生违法占用土地并未能自行整改到位的全额扣发村(社区)耕地保护专项资金。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就是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今年拿到最多的是周王庙镇荆山村,承担耕地保护面积7941亩,按照政策获得了156万元,其他获补偿超过100万元的还有5个村,这笔钱将助力村(社区)特别是经济薄弱村解困增收、强村富民。
下一步,海宁市将持续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确保全市耕地总量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产能有保证、生态有提升,不断筑牢耕地保护、生态文明和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