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为家住盐官镇的高奶奶颁发了海宁市第一张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海宁市居住权登记正式落地实施。据了解,这也是嘉兴市首例居住权登记证明。
“住有所居”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父母在有生之年将自己名下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在失去房屋所有权后被子女撵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出“居住权”制度,为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全面保障了老人的居住权益。
那居住权到底是什么?
居住权与房屋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居住权如何办理登记?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的设立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对保障特定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年过八旬的高奶奶早年丧偶,孕有一女潘女士,现今60多岁。早年拆迁后回购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女儿潘女士名下,随着年纪的增长,高奶奶晚年生活的居住保障成了压在心中的一块石头。盐官镇社区工作人员在了解高奶奶家庭情况后,结合海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最新试行的居住权登记,联系了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咨询相关事宜。工作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对高奶奶一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宣传以及居住权登记的政策解读,同时详细告知其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法律保障打消了高奶奶一家的心中顾虑,高奶奶也成为了海宁市首位获得居住权登记证明的老百姓。
居住权的设立对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老人养老和财产继承问题上,能够更加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确保老有所居。安居乐业是人们一生的追求,居住权为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保障弱势群体,通过居住权制度让更多人“住有所居”“老有所依”。
海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服务百姓、服务企业的道路上一直走在嘉兴市乃至浙江省前列,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立足点,以百姓实际需求为切入点,不断创新改革,通过登记部门与基层部门的信息传递,发展市级与村级的双向联动,实现不动产登记与老百姓的近距离沟通,积极解决不动产登记领域的百姓身边事、百姓关心事、百姓心中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