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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准入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准入标准》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准入标准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和“标准地”改革,优化工业投资项目准入工作,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和《海宁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海政办发〔2018〕150号)等文件精神,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7〕167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准入标准》:

  一、完善指标体系

  根据“标准地”改革要求,修订后准入标准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容积率、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排放增加值、出让年限、人才指数等内容构成,相应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先租后让)条件。

  二、突出产业导向

  结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将产业门类分为重点鼓励类与一般支持类,适当区分两者准入标准(具体准入标准详见附件1)。同时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4个行业大类进行细分,优化半导体及基础材料、医疗器械、航天航空、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准入标准。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相关准入标准可“一事一议”。

  三、优化能耗标准

  能耗准入原则上参照《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执行。对其中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行业准入标准但高于0.6吨标煤/万元,且符合各镇(街道)、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须由属地政府提交项目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准入。

  四、新增人才标准

  人才引进情况纳入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准入范畴,具体采用人才指数评价指标作为准入指标,要求人才指数须达到6分及以上方可准入(《人才指数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详见附件2)。

  五、强化平台支撑

  适当提高重点平台亩均税收准入标准,明确经济开发区、马桥经编园区、高新区及尖山新区亩均税收准入标准均须达到30万元及以上。对行业标准高于30万元的,仍按行业标准从高执行。

  六、规范时效要求

  项目准入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超过时限未供地的项目须重新准入。对前期未按“标准地”要求准入,且相关指标低于本次修订后标准的未供地项目,须重新准入。

  本修订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转让项目、通过司法执行的项目、涉及股权转让的项目有关标准照此执行。租赁工业厂房的项目由各镇(街道)参照执行。其他准入要求仍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7〕167号)规定执行。

上一条: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加快推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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