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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9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9日

  海宁市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根据《海宁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和《海宁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海宁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海宁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中明确支持的生命健康产业重点领域相关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产品研发创新。

  1.支持临床前研究和成果转化,对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获得临床批件或默认临床后,按实际研发费用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元;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后取得注册证并在我市落地产业化的,按项目实际研发费用3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经认定属于临床急需、重大技术突破的高端医疗器械研发类项目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2.鼓励企业和医院联合开展医疗科研项目,优先给予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企业加大投入。

  3.鼓励新项目建设,对取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物制品注册批件并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5%奖励;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额2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鼓励GMP生产车间和中试平台建设,对建成并经认证的GMP生产车间和中试平台按总投资(厂房除外)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加大服务平台建设。

  5.对新建的各类生命健康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建立海宁市生命健康产业联盟(或协会)、高层次顾问专家智库,并给予一定经费保障,用于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交流、组织培训及举办高端论坛、展会等活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人才引进培育。

  6.认真落实《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对生命健康产业企业中从事研发或技术岗位的人才,不受《海宁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条件限制,直接作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予以认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7.对生命健康产业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关键核心平台项目、顶尖人才(团队)项目和制药类研发项目的支持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政策附则

  8.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政策兑现采取“一窗受理”模式,由市生命健康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开展申报,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共同参与,统一兑现。

  9.本政策自2020年9月9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与面上政策有冲突的,奖励标准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享受。

上一条: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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