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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争先创优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12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争先创优,全面实现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一)支持农业重点平台创建。支持农业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整合2000万元用于农业经济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镇(街道)按不低于50%给予配套。对通过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创建验收的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农业创业园(农业孵化园)、美丽田园、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支持农业设施设备投入。对各类主体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生产、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项目,符合主导产业发展导向的给予设施设备投入40%以内的补助,农业经济开发区内的给予50%以内的补助,以上项目由村(社区)全资投资的,按50%补助。对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项目,给予设施设备投入10%的补助。对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户)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分别给予设施设备50%的补助,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新建15亩及以上连片标准单体钢结构大棚补助7元/平方米;新建10亩及以上自建式连栋钢结构大棚补助10元/平方米;新建5亩及以上标准连栋钢结构大棚补助32元/平方米。

  二、促进基础农业发展

  (三)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对各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含生态拦截沟)项目,给予新增投入70%补助,列入省级项目的给予90%补助。对符合规划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投资的水稻育秧和烘干中心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给予新增投入50%的补助,列入省级项目的给予70%的补助。

  (四)粮食种植和订单补助。市财政每年统筹5000万元,对粮食种植主体开展种粮直接补助;对市级订单种粮主体给予奖励和烘干补助;用于市级储备的市外运入粮食可同等享受收购和订单政策。

  (五)农田水利建设。由镇(街道)、村(社区)投资建设的泵站、渠道、渠系建筑物、引水渡槽、低压管道、喷滴灌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按工程建安投资的50%进行补助。

  三、加快农业科技创新

  (六)支持农业“机器换人”。对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购置谷物烘干机、水稻插秧机补助为7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助为50%。对适合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需要,中央、省定补助范围外的其它农业机械与设备,按不超过购机额的50%补助,单台补助不超5万元。对提供育插秧服务的联合社,按作业面积给予80元/亩的育插秧补助;对开展农业无人机作业的联合社,给予7元/亩﹒次的补助。

  (七)推进农业数字化建设。重点扶持农业物联网、大数据、智能装备等“农业大脑”建设项目,认定为海宁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

  (八)设立农业专家团队等专项经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在我市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等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经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对农业专家团队、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的农业科技项目,根据实施成效和示范带动作用,给予10万以内的补助;对农民学校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

  (九)推广新型种养模式。对柑桔老果园进行品种改良且连片10亩及以上的,按新改造面积给予2000元/亩一次性补助;对开展稻渔等综合种养模式连片30亩及以上的,按新增种养面积给予800元/亩的一次性设施补助。柑桔换种、稻渔综合种养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引导集约化规模化养蚕,对小蚕共育户一期共育20张以上,给予每张20元的补助;对流转20亩及以上的规模养蚕主体,且年饲养蚕种2张/亩及以上,每年给予300元/亩的规模种养补助。

  四、支持农业争先创优

  (十)鼓励农业示范创建。对各镇(街道)、村(社区)争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示范区)、农业“机器换人”、农家乐休闲农业、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各类示范创建并经认定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一)引导农业主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海宁市规范化家庭农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示范创建或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二)开展农业展示展销。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由市政府或农业部门统一组织的嘉兴市及以上的农业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参展主体每次1万元以内的补助;其中参加农产品评奖(农家乐评比)活动并获奖的农业经营主体,再给予0.5万元以内的奖励。

  (十三)加强农产品网络营销。鼓励农产品营销主体开展网络销售,对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10%以上的营销主体,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帮助我市农业基地鲜活农产品网络销售且本地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50万元的奖励。

  五、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十四)支持农业金融发展。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大小麦、水稻和油菜四个险种的保费由市以上财政全额承担;对其它开设险种的保费,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政策性农机综合保险补助比例为50%。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运营,按照农村资金互助会担保资金月均余额,给予最高3%的风险补偿,年度最高不超200万元,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十五)鼓励组建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对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吸收农户以土地入股,入股户数100户及以上且经营土地面积200亩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股户数占全村农户数80%以上且经营土地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凡新增流转合同期限至2028年底、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给予村级流转服务组织 3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新增流转的土地符合整村流转标准的,增加100元/亩的奖励;新增流转的土地用于种植水稻的,再增加100元/亩的奖励。

  六、支持农业绿色发展

  (十七)鼓励农产品绿色生产。对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分别给予全程追溯1万元/年、主体追溯0.5万元/年的补助;对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分别给予2-4万元的补助;同一年度认证多个农产品的,从第二个产品起给予1万元/个的补助;复查换证或续展的,给予1万元/个的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6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八)支持品牌经营与标准化生产。对新获得嘉兴市级、省级知名农业品牌(名牌农产品)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通过复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农业标准化项目,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浙江农业之最”称号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十九)开展农肥综合利用。对收集本市农作物秸秆并进行综合利用的,按干草收购量给予150元/吨的补助。对为粮食复种面积50亩以下的散户提供收割服务、将秸秆切碎并深耕还田的给予80元/亩的补助,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主体,年度购买注册登记的商品有机肥数量5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300元。

  七、附则

  (二十)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但可就高标准享受;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文中涉及示范创建奖励另行制订实施细则,今后上级新设立的奖项可参照同类补助。

  (二十一)凡出现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的,取消当年度已申报项目的财政扶持资格;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度已申报项目的财政扶持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项目。

  (二十二)对我市农业经济转型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高质量农业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二十三)本意见自2020年7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兑现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算。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上一条: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千企万机上网触云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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