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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01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加快推动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打造世界著名观潮胜地和长三角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争创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市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并逐年增长,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旅游发展要素保障

  (一)鼓励旅游重点项目投入。符合服务业项目准入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业项目(含景区改造提升项目),给予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和生产经营性设备4%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各部门要统筹资源支持重点旅游产业项目。

  (二)旅游用地保障。旅游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其中投资额10亿元以上旅游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方式取得使用权。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少于50亩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研学旅行等业态,用地指标的管理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推广旅游业个性化金融产品,逐步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旅游中小型企业、民宿经营户的融资渠道。允许旅游企业探索以特许、营运、收费等经营权和收益权质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

  二、促进产业品质提升

  (四)鼓励做大做强。饭店、景区、旅行社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景区、饭店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以上,旅行社当年度税收达到30万元、75万元、15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嘉兴市3A级景区村庄年度测评中,列入年度排名前20%以内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实行旅游行业品质等级评定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乡村旅游集聚区的,奖励10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研学旅行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省级、国家级研学旅行营地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浙江省“银鼎”、“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奖励。

  三、鼓励产业融合发展

  (六)扶持乡村旅游发展。对3A级景区村庄(含培育对象),投资建设用于发展乡村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配套设施的项目,设计、建安费用市财政补助50%,所在镇、街道配套补助,单个项目市财政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对投资开发乡村民宿且房间数在5间以上,或以行政村为单位整体开发民宿且房间数在25间以上,设计方案经市文旅体局审核同意的,给予投资主体或行政村每个房间5000元的奖励。

  (七)鼓励新兴业态融合发展。鼓励新兴产业融合发展。鼓励非遗文化传承项目(传承人)进景区,鼓励文旅IP开发利用,鼓励科技+旅游、体育+旅游、教育+旅游等新兴产业融合业态,每年安排200万元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竞争性分配办法另行制订)。鼓励文化演艺公司开发地域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演艺作品,并在市内A级景区、3A级景区村庄驻场演出一年以上,经市文旅体局认定,按创办、举办方所支付基本费用20%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四、促进旅游市场拓展

  (八)游客招徕奖励

  1.奖励旅游过夜住宿

  (1)游客住宿奖励:对组织或接待境内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住宿海宁市一类、二类旅游饭店,全年累计组团量达1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分别按20元/人、10元/人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旅游+住宿奖励:对组织或接待境内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来海宁市旅游并住宿一类、二类旅游饭店,全年累计组团量达5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给予35元/人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旅游+境外团住宿奖励:对组织或接待境外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来海宁市旅游并在一类、二类旅游饭店住宿,全年累计组团量达1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分别按70元/人、50元/人给予奖励,同时游览盐官景区购联票和皮革城景区的,每档加20元/人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鼓励做大一日游市场

  对组织或接待来海宁“一日游”团队,全年累计组团量达1000人次(含)、2000人次(含)、5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分别按7、9、11元/人标准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海宁旅游指旅游行程中包含游览盐官景区并购联票,海宁市一类、二类旅游饭店名录另行公布。

  (九)鼓励支持举办旅游活动。对镇(街道、平台)、村级举办的各类旅游活动,且列入市文旅体局每年旅游主题活动计划,活动方案经市文旅体局审核同意,直接投入达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资金45%的补助,单次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扶持旅游公共服务建设

  (十)公共服务系统补助。科学编制镇(街道、平台)、村级旅游或研学旅行等策划规划,正式发布实施,编制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单个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新设置的旅游标识系统,建安(含设计)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给予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评定2A、3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十一)推进智慧旅游建设。镇(街道、平台)、A级旅游景区、3A级景区村庄(含培育村)建设智能导览、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实时信息推送、免费WiFi和视频监控等智慧旅游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的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相关要求

  (十二)本意见中涉及的同类奖励和补助,与其他政策不一致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对重大旅游投资项目或对旅游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别扶持,不再重复享受各类相关政策。除品牌奖励、游客招徕奖励外,均实行事先备案审核制度。对享受游客招徕、品牌奖励、产业融合的市场主体,经认定,其当年度享受的财政奖励不与财政贡献挂钩。因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等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视情降低或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

  (十三)本意见自2020年5月2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兑现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算。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

上一条: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就业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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