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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千企万机上网触云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2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千企万机上网触云的若干政策意见》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关于加快推进千企万机上网触云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关于推进“千企万机上网触云”深化智能化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建设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加大改造投入

  对经认定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智能化生产线、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建设(改造)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含设备投资和信息化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并在1年内实施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在2020年实施的,给予当年度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5%的奖励,在2021年实施的,给予当年度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0%的奖励;对其他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含设备投资和信息化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改造投资项目,在2020年实施的,给予当年度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0%的奖励,在2021年实施的,给予当年度投资额最高不超过15%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

  二、支持智能装备研发

  改造企业购置本市企业生产的智能制造核心装备(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设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设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和信息系统的,生产性设备投资奖励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支持本地企业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在政府项目中首购首试;信息系统适合在政府项目应用场景中使用的,鼓励政府部门先行先试。

  三、突出典型项目示范引领

  对获得国家、省、嘉兴认定的示范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企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的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年度计划,并经认定的5G场景应用建设项目,给予每个场景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智能制造深度应用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于在本政策施行之前已完成建设的,生产性设备(含信息软件)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特别重大的智能化改造创新载体、示范引领项目等,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四、加强改造服务支撑

  对诊断服务商完成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诊断服务,出具诊断意见书并通过认定的,给予诊断服务商每个企业诊断项目不超过1万元、每个行业诊断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于诊断后项目改造实施的,视项目实施规模和时间进度给予诊断服务商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级、嘉兴级的智能化改造优秀服务商,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资助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技术服务商提供智能制造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五、加大金融服务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智能化改造专项贷等金融产品。加大对智能化技术改造企业的3-5年中长期贷款投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央行公布的同期LPR利率水平。对经认定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运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按融资租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独立法人项目限定1个。

  六、强化保险引导推动

  引导企业大胆实施智能化改造,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购买专项保险支出的保费给予一定的补贴。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保险补贴比例,投保费率以3%为上限,同一项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保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七、设立改造专项资金

  设立智能化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采用智能绿色制造、智能制造装备与先进工艺、光电子制造关键装备、智能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增材制造、激光制造、工业传感器、互联网+制造等方式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同时,发挥镇(街道)、平台联动作用,各地可在市级政策基础上自行出台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政策。

  本意见支持范围包括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智能制造创新载体、技术服务商以及系统集成商。

  本意见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涉及奖励资金的起算期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本意见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意见与我市其它政策的奖励认定和奖励标准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千企万机上网触云的若干政策意见》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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