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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促进本市影视产业快速、持续和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影视产业发展现状和新业态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出新一轮《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一、对符合影视产业项目注册要求,入驻园区的影视企业,自签约入驻之日起享受本《政策》相关扶持条款。按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年地方财政贡献90%由财政切块给市影视服务中心,设立“影视专项资金”专款用以影视企业普惠及竞争性分配扶持奖励,具体细则由市影视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本着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制定并出台专门的实施细则。

  “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是指企业从事影视业务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缴纳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

  增值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实行一季一奖,是指季末经企业自行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后10日内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清算,在企业所得税法定清缴期满,经企业自行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后10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鼓励影视编剧,导演,演员等影视从业人员在海宁设立企业并从事影视产业相关生产。合法获取薪酬50万元以上,参照海委发(2020)18号《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第24条之规定,对其个人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地方留存总额的70%进行奖励,具体细则由市影视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本着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制定并出台专门的实施细则。

  三、积极鼓励影视企业以上市为目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推动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影视企业加快境内外上市步伐。已上市企业具体优惠政策按《关于全面推进企业股改、上市(挂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19〕55号文件)执行。

  四、根据海委发(2020)18号《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文件相关条款,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园区的影视创意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补助;对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办法实施。

  五、本《政策》自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执行期三年。2018年1月1日后注册的影视企业,须与海宁市影视服务中心签订入驻协议后按本《政策》享受政策扶持。2018年1月1日前注册企业,按照海政发〔2018〕8号文《海宁市支持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老人老办法”条款继续享受原各类扶持政策的企业,满五年后经市财政局和影视服务中心认定,可从五年期满日起顺延享受本《政策》。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上级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其它同类奖励不重复享受。对单个企业的财政奖励,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的财政贡献;对已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或同级同类其他部门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相关影视产业扶持政策。

  七、《海宁市影视产业转型发展“六扶”政策实施细则》自本政策发布起停止执行,重新修订配合本《政策》的执行细则。原有政策除海政发〔2018〕8号文《海宁市支持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老人老办法”条款外,如有与本政策不一致条款,按本《政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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